257.税务机关对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处理

常桦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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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偷税的处理

    对于偷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税外,还将处以其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漏税的处理

    对于漏税者,税务机关将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0%的滞纳金。

    (3)对欠税的处理

    对于欠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50%的滞纳金。

    (4)对抗税的处理

    对于抗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税和处以所抗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外,还可以根据纳税人抗税的具体情况加罚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时,税务机关将采取以下几种措施:①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②扣留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部分货物,限期纳税,逾期不缴款者,将所扣之货物变价抵缴其应缴税款。

    ③吊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

    ④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限期缴纳。

    ⑤如果采用上述措施无效,税务机关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2007年5~12月张某承包某公司期间,税务机关针对张某没有账本,以盘存表代账的情况,采取了查账征收的方法。税款由公司会计代缴。但张某对2007年5~12月的税款数仍按自己盘存表计算,即应缴税款168元。并采取软磨硬抗的办法,故意拖延缴款时间。在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公司会计蒋某几次催要的情况下,才于2008年6月27日勉强缴纳。2008年3月18日税务局税务专管员检查该公司盘存表时发现,表中所记内容不实,张某有偷税问题,况且,该公司属张某个人经营,不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依据有关税法规定,改为定期征收方法征税,参照承包合同每月核定营业额3000元,应纳税款137元。2008年1~5月份,共核定税款685元。税款核定后,张某以种种理由拖延缴税,最终被税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限期缴纳税款。

    很多创业者对税务不懂,有时候不知道自己已经偷税、漏税、欠税了,尔后缴纳滞纳金,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