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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合法的ghs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议会“不能立法…对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剥夺删减”。
可最高法院曾裁定,法院认定是黄色淫秽的书籍和影片不在第一修正案保护之列。这就要求法院审看每一部电影以决定该影片中描写的性活动是否出了格而具有黄色淫秽性质或者该片有足够的文学价值,这种价值压倒了它的伤害性。
这一审查过程使法院成为对个人的道德观念和趣味进行检查的书报电影审查机构。
对黄色淫秽物品来说,从来就不可能有一个客观的标准。
是否黄色yin秽全看观看者怎么看待。
或如道格拉斯大法官有一次讥讽的
“就依观看者两条大腿根之间的反应而论。”
对这个人来说是黄色淫秽,对另一个来说可能是艺术,对其他人来说则又可能是瞎胡闹。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曾经在判决一件中写道“今天,我不试图用聊聊几笔就对我所理解的这类物品(硬核色qing作品)作进一步的界定,而且我从来没有成功地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作过界定,但是!当我看到它时,我就知道是它!”
可是其他自称知道如何分辨的法官们又各持见。
每位法官都对yin秽物品的定义有个人的看法,这些看法又很少写入正式法庭裁定中去。
拜伦·怀特大法官的书记员们称,他们的上司在决定一部电影是否属于yin秽时依靠片中描绘X交的程度而定。
他们把这些称作“bq的角度”规则。布伦南大法官的书记员们则把他的标准称之为“软家伙”规则,即只要不是完全**就不算h色。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以前认为描写“正常的”性活动不管是多么露骨,都受到宪法的保护,可是对“不正常”性活动,哪怕只是种暗示,也会使他勃然大怒。
“我女儿是否会感到受了伤害”就是他的个人标准。
大法官雨果·布莱克认为肮脏下流的电影绝对地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可脏话下流话,如“cnm的征兵”,却不受保护。
另一方面,约翰·保罗·史蒂文森大法官却认为,脏话下流话比肮脏下流的电影理应受到更多的保护。
每一位大法官都有他自己标准,他们对宪法原则和判例法的解释或多或少都反映了个人趣味、头脑里的框框或者说框架限制以及个人不同出身背景所导致的影响。
虽然列举了上面各位大法官的观点,其中不乏完全背道而驰的,但在实际操作中。
对于是否属于色情物品认定的最低限度是,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里有五人认为其属于此类时,那这玩意就是犯禁的。
“这种充满实用主义的方法,看起来灵活简便,甚至还天然带着英美法系重视个别判例的血统渊源,但这种实用主义的的操作实际上是贬低了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者的身份。”
“1933年,合众国诉《尤利西斯》案件的时候,对于色q制品的认定权就被下放到了下级法院。并且秉承着非常严格的司法判断:“淫秽指试图极其x冲动或者党来关于性的不纯洁的欲念……”
这种过时的调调当然要被痛打,于是伍尔西法官认为“一本书是否会引起冲动和欲望,法庭必须根据其对一个具有x本能的普通的人影响来判断-也就是法国人所称的‘一般人的rou欲’而不是想当然。”
露丝伯格念道这儿开始皱眉头,但她依然念下去“这种行为大法官们有权置个人的趣味于国家厉害之上。它并没能给电影制片厂、演员和其它从事此类工作的人以具体指导,他们的作品介于与受保护的言论与不被允许的s情物品之间,这让他们始终处于岌岌可危的位置。”
“同时考虑到九位大法官的平均年龄已经62岁了。要知道对于色qing物品的判断需要智慧同时也更需要生理,眼下大法官的某些生理指标所表示的能力显然已经处于下降通道,现在还管用,但若是20年后,大法官们的平均年龄变成了82岁(在此,我诚挚的祝福他们都能越活越健康以便于继续为我们国家的法律事业做出伟大贡献),那时候是不是对于色情制品标准又可以往下调了?说实话80岁的男性看什么都不会引起反应了吧?”
“上帝,你写的都是什么啊?”露丝伯格有些无奈,顺手把滑落到面颊上的棕红色头发夹到耳朵上……
某人瘫在办公室的待客沙发上,色眯眯的看着这美丽的场景,口气却了无生趣:“我……是个有志于成为宪法专家的学生,但是你让我搜集这玩意……好吧,我知道这些都是大法官的思想精粹……但老实说,我不感兴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