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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丽丝·康尼丝的父母从案件结束后收到收到一张一千美元的银行本票,不记名不挂失,任何持有者可以随时去银行提现。
随着支票一起寄过来的还有一封信,信中表示,今后每月老两口都会收到一千美元,直到他们生命终结,信后并无落款。
两位老人对于这笔钱的处理意见非常一致,他们明确表示拒绝。
之后,康尼丝夫妇召开了一次记者招待会,明确而郑重通借助媒体向全世界展示了他们的处理方式,两位头发雪白的老人当着媒体的面将支票撕碎,发誓“哪怕今生贫困至死,也绝对不碰这钱。”
“我们要让有些人永远背负着罪恶感,直到他下地狱!”
“钱也许可以在合众国买到所谓的‘公正’,但当犹太人穿过坟墓站在上帝面前的时候,我们可以虔诚的跪在主的脚下请求接纳。”
“而某些人的金币会永远坠在他身上,将他死死的压在地狱最热的那个角落,烈火会把黄金融化,流进他那张灵活的嘴巴里,那根同样灵巧的舌头再怎么搅动也无法阻止,滚烫的黄金一滴一滴的填满他贪婪的胃口,永无止境!”
……
九月还没正式开学,但《耶鲁法学评论》的编辑部已经开始忙碌起来。
为了和《哈佛法学评论》较劲,学生编辑们在工作是从来不敢怠慢,兢兢业业的维持着这本“学生”刊物的专业性与高水准。
九月第一期上,破天荒的刊登了一篇文章,作者是新任编辑(实际尚未到任)的二年级新生爱德华·杨。
这篇名为《正义女神为何蒙着双眼》的文章,与其说是正经法理学评论和探讨,倒不如说更偏向于抒情向的散文。
为此编辑部对是否发表此文存在分歧,可最终还是决定全文刊发一字不改,原因固然是因为爱德华作为法学院的学生亲自操刀了这场官司,这是耶鲁的光荣;同时乔治·达菲先生之前的那封推荐信也起了很大作用。
“桑托到低是不是英雄?”
文章开头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随后作者表示自己也非常迷茫,相对于被人广泛同情的谢尔顿-固然他是制作炸弹的恐怖分子,但他身上依然存在着大量的人性闪光点,比如对宗教的虔诚-跑到教堂忏悔;对友谊的珍视-不愿意当庭指证同案犯。
这些亮点恰恰是米国文化与传统中最值得珍视的部分。
而阿诺德法官则是被媒体和群众斥责为恶人,因为媒体偏好的缘故,他在法庭上最后那段话,并没有被广泛披露,即便是有些小报刊登了,也会惹来众怒,“那个恶棍法官分明是在消费死者!”随之而来的就是“合众国法律耻辱的标志”“俄国间谍混入司法界的象征”等等让人啼笑皆非的大帽子。
在民众的眼里,谢尔顿和阿诺德法官的口碑与身份是成反比的,这固然是爱德华发动舆论战争的战果之一,但也说了此刻的米帝社会极化严重,传统的秩序不再具备威严,反而成了嘲笑与解构的对象。
阿诺德法官的身份与表现正好嵌入其中,他就是怎么使劲也挣脱不得。
两人黑白分明。
而桑托的身份则模糊不清,很多人认为他是英雄,是城市的守护者,这通常是保守派的观点;而自由派群众则直斥其为败类恶棍,宪法的毁灭者。
他的口碑游走在米利坚男儿与合众国废物之间。
爱德华作为此案的深度参与者,也无法全面的回答这个问题。
由此笔锋一转,开始分析起这个案子来。
此案的最根本的矛盾点在于,法律问题和道德标准问题相互交错缠绕,以致于符合法律的做法相当缺德,而道德主义至上后,法律的公平性则有被践踏之嫌。
还牵涉到政府对犯罪的干预及预警的限度,并对最重大的罪行提起诉讼的权限产生影响。
事实上,这个案子应该成为一个极好的课堂分析材料,尤其是在讲述司法道德的时候。
“谢尔顿诉合众国案”应该占有一席之地。
从司法角度来说,不应该去单纯的区分好人还是坏人,那样是幼稚的行为。
同样也不能只以后果来评价过程,毕竟这不是十九世纪,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已经式微。
对谢尔顿这样的告密者角色应该从几个角度深入分析。
毋庸讳言,当下的米国人生活在一个不怎么完美的时代,政府需要靠告密才能勉力支撑起国家安全的时代。
这是事实,而认清事实并不是丢人的表现。
这个国度内密布着着各种各样的执法机关,不管是联邦的还是地区的,每个执法机关都在豢养告密者。
任何一个稍有影响的组织,甚至还有些半吊子团伙——都被政府的坐探渗透了。
线人在事实上已经成为职业,如果不是因为名声太过难听的话,那么其招聘广告大概早就堂而皇之的出现在《纽约时报》上了。
很难估计现在合众国有多少线人在活动,在扮演的什么角色,以致于执法者对其都无法做到及时的甄别。
线人不是好人,他们心中通常没有正义,多数时候唯利是图。
会为了卖情报而捏造信息。为了给他们的雇主提供他喜欢听的消息,他们编造犯罪的假事实。
桑托——谢尔顿谈话录音,是第一次极富戏剧性地把这样的场景,用最证据确凿的方式,通过这个时代无处不在的传媒,将其曝光在大众眼前。
不同于传统的金钱收买,当执法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权力是对告密者施加各种压力,不论是否合法,来迫使其提供情报,不管情报内容是多么不可靠,也不管搞情报的手段是否符合条例。
这些都是社会中的灰色乃至黑色现象,以前大家都知道存在,却从来不曾关心过,但这个案子暴发后,公民们的目光开始被吸引过来-因为其中存在着明显的违法乃至违宪行为!
正当读者以为爱德华要借此机会把执法者知法犯法还热衷于此的丑恶行径批判一番时,作者的笔锋却又荡开了。
有效地使用告密者以便获得重要情报,来维护社会治安也是正常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行为。
历史上所有的政府都使用过告密者和坐探,现在仍然会这样做。
假设如果没有联邦调查局的坐探打入三K党,民权运动很可能不会有这么大的发展;缺了从内部提供情报的人,我们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活动就不会像现在这样了如指掌。
在犹太人保卫同盟案中,阿诺德法官多次认为作为“治安长官”的桑托是偶然无意的酿成了巨大错误,这是在为他开脱,但不得不说方法很拙劣。
事实上,这根本不是“偶然”“无意”。
要知道在此案中,府如果不使用违法手段,就不可能防止可能发的灾难后果,因为政府无法渗透犹太同盟。
根据谢尔顿的供述,保卫犹太人同盟,实际上还有一系列堪称异想天开的,但又颇具可行性的“行动”方案:
诸如,用一架遥控滑翔机装满了炸药后飞进俄国驻米大使馆了;
或者搞一门小型的便携式迫击炮-比如二战时日军使用的掷弹筒,在500米外的僻静处,向多勃雷宁大使“来一发”。
又或者,这群家伙知道俄国使馆有个工作人员会定期去布鲁克林的场子里找姑娘,于是他们考虑乘他寻欢作乐之际,在他车底下装个土制定时炸弹。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有鉴于此,执法者才在深思熟虑后决定,经过最高领导批准,为了更大的国家利益,知法犯法的参与到“民事不服从”运动中去。
(“民事不服从(CivilDisobedience),是美国20纪670年代反越战运动中出现的有意违反社会秩序,如游行、静坐、喊口号以便让警方逮捕的抗议方式。法庭一般以民事侵权行为对这些人进行罚款,或入狱一周。)
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争道,政府只不过是做了它必须做的事情而已;政府绝不能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罪行坐视不见、或者碍于各种规条戒律而不敢越雷池半步,以免招来各种议论。
在这个案子的诉讼过程中,笔者深有同感,并且向守护合众国安危的执法者表示尊敬。
最终的结果还是政府在这个案子中败落。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作者的结尾堪称完美,兹照录如下:
“是的,政府执法人员顶着极大的压力,为保卫国家利益要害,万般无奈不惜采取权宜之计是一回事;而法院在审理程序中,详细的观察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不但不加以阻止,反而给它按上了宪法意义上的合法地位,就是另一回事了。”
“假设,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FBI局长的备忘录加上司法部长的批准,能代替法官的许可,让窃听行为合法化,这个本质让行政替代司法的改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那么这个国家的最高行政领导人,就可以有权要求执法机构去进行窃听行为,而总统本人是有党派属性的,我们很难不保证,总统利用公权力去为他自己或者自己的小团体或者党派来谋取不当私利,这是非常恐怖的。”
“因为这样会让我们和大洋彼岸的俄国一样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警察国家。
所以,站在律师和爱国者的角度,我只能为谢尔顿辩护,哪怕为此受到全社会的痛骂,我也会毫不犹豫的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
华夏有句古话叫做“虽千万人,吾往矣”
此刻我的内心正式这样想的。
正如罗伯特·杰克逊大法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曰本裔公民被关押到集中营案的最高法院裁定中发表的异议中所说:如果一个政府官员违反宪法,“那是一个事件”;可是如果法院随后认可这一行动,“那个已经过去的事件就变法原则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东西有它自己的生殖力,其生产出来的东西却会损毁宪法原则本身。”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法律上的一粒砂,落到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
“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及时纠正这些错误,反而试图将其合法化程序化,那么最终将吞噬我们所有人,
同样,在犹太同盟案中政府或许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止灾难性的后果。
可是,在灾难已经得到避免,犯罪集团已被揭露,其成员已被抓获之后,再使用违反宪法的手段去确保认定犯罪就绝非明智之举,事实上也没有这种必要。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可以较容易地理解并宽容警官桑托的行为,却难以理解为什么阿诺德法官煞费苦心地企图使这些行为合法化。”
“政府情治人员继续参与违反宪法的活动,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比这次的情况理由更充足。
在大部分这一类案件中,他们都能得到两全其美的结果,因为法院会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或认定其没有危害,并维持由此而来的有罪认定。
每次法院在宪法原则上否决一项有罪认定,就会使想与宪法较量的人下一次付出更大的代价。
一些特殊案例,像BLM爆炸那的重大案件中,这种代价会之高异乎寻常。可是考虑到法院实际上难得这样做,每一项谢尔顿案类似的裁定都应看作美国宪法的胜利。”
“对于执法者的败诉,我们应该理性公正客观的来看待,而不是仅仅凭着情绪来主导思维,说什么罪有应得者借着法律的名义逃避了刑法。
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是这个案子,让米利坚的宪法精神再度释放出万丈光芒,成为自由世界和全世界的灯塔。”
“”最后他引用了耶鲁法学院的办学宗旨来作为收尾:律师不仅是为私人和公司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也是政策制定者,是政治家,也是社会的改革者。我们不单纯强调法律专业知识,也要强调法律人的良心、眼界、和仁爱慈悲之心。”
《耶鲁法律评论》是专业性的小规模刊物,通常印数也就几千册,主要是各大学校、律所、各种图书馆征订,几乎没有零售渠道。
然而,这回却加印了几万本,钱是伊特兹卡拉比出的,这些杂志被买来后,通过各种渠道散发出去。
实际上这篇文章也是外祖父建议他爱德华写的,老头儿的观点很明确:“这件事情从法律角度说已经完结,但从社会角度来说才刚刚开始,你成功的让谢尔顿脱罪,但这样也会得罪很多人,尤其是警察工会和右翼份子,所以你需要一个渠道让自己发声,注意,是严肃的渠道,正式的发生,阐明你的观点和立场,以及爱国和维护宪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