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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看第一块,即一九**年七月到一九九一年六月之间的房客。
在此期间,一共有是十一个房客,最长的住了四个月,最短的只住了一个多月,其中,有一个房客租住了两次。此人姓马,没有名字。每次住的时间都在两个月左右。两次租住的时间分别是一九**年八月——九月和一九九一年四月——五月——也只是大概的时间。
“车华庭,这个姓马的是不是同一个人?”
“不错,是一个人。姓马的是一个外地人,他每次来住的时候,住的时间都不长。”
“他是做什么的呢?”
“我没有问,夫妻俩也没有说,看模样是到荆南来游玩——或者是来做生意的。至于做什么生意,不知道,他们每天显得很悠闲,作息也没有什么规律,人也很讲究,不但穿着讲究,饮食起居也很讲究——女人特别爱干净。”
“就夫妻二人吗?”
“就夫妻两个人。对了,姓马的言语不多,但说话文绉绉的,一听就知道是一个有文化的人。他老婆长得非常漂亮,穿戴也很时髦——一看就知道是一个有钱的阔太太。对了,他们是唯一一个和我签订租赁协议的人,住了两次,他们签了两次。我说用不着,他却说非这样不可——一切按规矩办事。”
“租赁协议还在吗?”
“我没有当一回事,签完协议以后,我就不知道放在哪儿了?兴许还在,如果你们需要的话,我回去好好找一找。不过,你们不要指望我能找着,我这人做事不讲究,之后,我也没有再见过那张纸。”
关于这个姓马的,车华庭说了不少,但欧阳平和刘大羽不怎么感兴趣,第一,此人租住157号的时间和死者遇害的时间,不是偏前就是偏后,特别是此人第二次租住157号的时间,更加偏后:第二,一个两次租住157号的人,不可能是杀害死者的凶手。无论是从情理上考虑,还是从逻辑上分析,杀人之后,避之唯恐不及。第三,马某前后两次租住的房间不是相同的房间,作案的可能性就更小了(第一次,马某住两间东厢房,第二次,马某住两间西厢房。)
除了姓马的,另外九个人的情况如下(笔者按照车华庭写在纸条上的内容如实抄录,为确保连贯性,笔者将马姓房客的情况一并抄录在下面):
张广南,年龄:47岁左右,1989年5月——9月,租住两间东厢房;现在住址:七星门大街永安里三条巷181号;工作单位:七星门邮局。
公彩菊,年龄:50岁左右,1989年6月——8月,租住两间西厢房;现在住址,不详,可找中间人李裁缝了解情况——这个房客是他介绍的(中和街234号李记裁缝铺);家庭妇女。
马某某,年龄:35岁左右,,1989年9月——十月,租住两间东厢房;外地人,其他情况不详。